工安組職責釐清:職場霸凌屬於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法定防護範疇
許多企業常誤以為職場霸凌僅屬人資(HR)人事糾紛或道德問題。事實上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-3 條明定:「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」為雇主與安全衛生人員的法定作為義務。若未落實,工安組與事業單位直接面臨勞檢處分與開罰!
法源
職安法 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
最高母法授權基礎
「雇主對下列事項,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:三、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。」
核心概念:雇主具備防護義務,不得以「私人恩怨」推諉。
規則
職安設施規則 第 324-3 條
八大具體防護措施與保存義務
雇主應採取危害評估、場所配置、適性調整、行為規範、教育訓練、處理程序、成效評估等措施,作成執行紀錄留存 3 年。
100人以上應訂定「不法侵害預防計畫」。
100人以上應訂定「不法侵害預防計畫」。
罰則連動:紀錄未存滿3年或未訂計畫即屬違法。
指引
不法侵害預防指引(最新版)
勞動部職安署行政實務指引
定義侵害行為態樣:涵蓋暴行攻擊、言語污辱、排擠隔離、要求過高、要求過低、隱私侵犯等六大類型。明定通報、調查小組、客觀調查與心理輔導SOP。
實戰關鍵:勞檢員稽查時之現場實質查核標準。
職責分工界線:工安組(職安衛人員)與人資單位(HR)如何協作?
職場霸凌防制需跨部門聯防,工安組負責「系統機制與環境安全」,人資負責「規章懲處與考績人事」,廠護職醫負責「健康諮商評估」。
| 作業階段 | 工安組(職安衛單位)主責事項 | 人資單位(HR)主責事項 | 勞工健康服務(職護/職醫) |
|---|---|---|---|
| 事前防範 (Plan) |
• 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• 主導危害辨識與環境風險評估 • 安排職安危害教育訓練、警報鈴配置 |
• 訂定工作規則、行為守則及懲處標準 • 人事申訴管道建置 • 主管領導管理溝通訓練 |
• 評估員工心理健康問卷 (如過勞/心理壓力評估) • 提供職場健康保護諮詢 |
| 事件通報 (Do) |
• 啟動通報登記,記錄發生人事物 • 檢視現場是否有實質肢體衝突或危險 • 評估是否涉及職安通報要件 |
• 受理正式申訴案件 • 協調職務調整、暫時隔離雙方工作動線 • 啟動利益迴避調查名單 |
• 即時進行身心創傷評估 • 啟動 EAP 員工協助方案或心理諮商轉介 |
| 調查審議 (Check) |
• 參與調查小組,確認作業環境及工作負荷關聯 • 檢視原防護措施是否有系統性疏漏 • 彙整調查紀錄,列管追蹤 |
• 組織調查訪談、製作訪談筆錄 • 召開考績會或人事評議會議 • 執行處分(降調、記過、調薪、解任) |
• 評估當事人受創情況及就醫診斷證明 • 判定是否符合職業病精神疾病疑似個案 |
| 改善保存 (Act) |
• 全案資料與執行紀錄法定留存 3 年 • 修正危害評估與年度預防計畫 • 呈報職安委員會並備勞檢查核 |
• 後續工作關係關懷與考核監督 • 內部宣導與法紀強化 |
• 復工評估與定期身心追蹤追訪 |
100人以上
強制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
3 年
執行與調查紀錄法定留存期限
3 ~ 15 萬
限期未改行政罰鍰(按次處罰)
公告名單
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